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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阿敏对抗调查逃避法律

税务部门称
1998-10-1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毛阿敏偷税案水落石出及税务机关对她处以重罚的消息披露后,许多读者询问:毛阿敏究竟在哪些地方偷税,税务机关为何要对她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。

记者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及参加今年9月29日“毛阿敏偷税案”嘉兴听证会的知情者作了采访。据税务调查人员介绍,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,与8个扣缴义务人有共同偷税行为:在江苏连云港演出中,毛阿敏按假合同申报纳税的申报表和完税凭证;在河南安阳演出中,毛阿敏与安阳电视台签订的演出收入5000元的假协议;在浙江义乌演出中,按假合同征收毛阿敏税款1000元的完税凭证;在四川乐山演出中,毛阿敏与乐山电视台签订的取得演出费1.6万元的假协议;在浙江江山演出中,毛阿敏签字的收入3000元的虚假纳税申报表……以上8次共同偷税行为中,毛阿敏共偷税计27.11万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40条规定,税务机关决定,对毛阿敏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,即81.33万元。

当事人毛阿敏未到会听证,其代理人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谢朝华、陈凤山参加了听证会并与税务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进行了辩论。针对毛阿敏代理人的申辩,税务调查人员表示,是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了偷税行为,偷税责任应由扣缴义务人和毛阿敏共同承担。在共同偷税中,毛阿敏通过和扣缴义务人共同签订假收入合同,填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,其行为已构成偷税。

税务调查人员说明,对毛阿敏处以较扣缴义务人重2倍的罚款,是基于以下考虑:毛阿敏在1989年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再次偷税且此次偷税额巨大,涉及地区广,影响很坏;毛阿敏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调查期间离境,对抗调查和逃避法律责任。

另据杭州的一份媒介报道,在香港定居的毛阿敏对此听证已有反应。她对办案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,对“扣缴义务人”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;她希望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,并希望自己的这件事能给内地演艺界同仁以良好的教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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